2018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模拟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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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模拟题四

  1[简答题]简述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

  答:(1)要素有用原理。即在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任何要素(人员)都是有用的。

  (2)能位对应原理。即具有不同能力特点和水平的人,应安排在要求相应特点和层次的职位上,并赋予该职位应有的权力和责任,使个人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3)互补增值原理。它强调通过个体之间取长补短而形成整体优势,实现组织目标的最优化。

  (4)动态适应原理。指人与事的不适应是绝对的,适应是相对的,从不适应到适应是在运动中实现的。因而要不断调整人与事的关系以达到适应。

  (5)弹性冗余原理。它要求在人与事的配置过程中,既带给人力资源一定的压力和紧迫感,又要保障所有员工的身心健康。

  2[简答题]简述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特点。

  答:(1)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刚性的法律强制性。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在技术、科学、经济和管理等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发布。标准的内容涉及多种学科和专业领域,与所有生产过程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涉及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工艺、生产工具、生产设备,专用装置、用具,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3[计算题]某车间某工种计划在2014年生产A产品300台、B产品400台、C产品500台、D产品200台,其单台工时定额分为20、30、40、50小时,计划期内定额完成率为125%,出勤率为90%,废品率为8%。

  请计算该工种的定员人数。

  答:根据生产任务和员工的劳动效率以及出勤率来计算定员人数,即按劳动效率定员。

  定员人数=(∑每种产品年总产量×单位产品工时定额)/年制度工日×8×定额完成率×出勤率/(1一计划期废品率)(6分》

  套入本题实例可知,

  定员人数=(30×20+400×30+500×40+200×50)/250×8×1.25×0.9/(1-0.08)≈24(人)(6分)

  4[综合分析题]2013年12月4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力找到马静,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马静,马静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当场表示任何反对意见。l2月10日,马静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马静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候,马静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l2月2.3日上午,马静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马静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马静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马静感到非常不解,于2013年12月28日愤然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马静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l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且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马静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公司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马静的请求,公司将不予理睬。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否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

  答: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如下:

  (1)《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马静的劳动合同;只有在医疗期满以后,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马静。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l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本案例中,公司于2013年12月4 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马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马静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但是该签字不能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马静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马静在回执上签字的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马静的劳动合同要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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