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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
(二)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申领发放办法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3.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查验失业保险参保信息,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系统联网比对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应按相关要求,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四、补贴标准
依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补贴标准向相应的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倾斜。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五、资金使用
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将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是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提档升级,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效率。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确定相关责任领导和经办责任人,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联网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制定和执行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各区县(自治县)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运行效果调整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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